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 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云南省财 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云南省高等学校毕 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云财教〔2017〕180 号),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到云南 25 个边境县(市)和 3 个涉藏地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各级财政供养的本专科(含高职)院校、企业供养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普通高校。我省高校毕业生是指: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但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对于未满 3 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云南 25 个边境县(市)和 3 个涉藏地区县(市)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不能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代偿的金额是:云南省对高校毕业生实施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生每年代偿金额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本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 8000 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 12000 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制规定时间计算。